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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房子归谁?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8/31     浏览次数:    

离婚纠纷中,往往*关心房子,而在这之中大家往往**关心的是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房价高涨,父母的资助,往往成为子女购房的支柱,为了子女有个自己的家,父母们也是尽可能倾其所有。这样一来,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以及归属成为婚姻家庭类案件的核心问题。

01原则上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
虽然实践中的情形非常复杂,有借款的情形,也有赠与的情形;有只赠与一方的,也有愿意赠与双方的,但是如果法律放松对此的认定,必将导致诸多虚假诉讼的出现。因此,立法的本意是: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精神,直接转引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02借贷还是赠与?

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各方可能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应当将法律关系的性质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款还是赠与,不能仅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当然地认为是赠与法律关系。要特别强调的是,在相关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上,注意适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从而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从中国现实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


03赠与一方还是双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如何认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司法实践中具有争议。
无论是民法典还是相关司法解释,首先都是引导当事人进行事先约定,这样就能够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但是,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此时,若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那么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04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实践中,由于房价高涨,一方父母可能无力单独承担购房负担,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并不鲜见,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不仅是家族财产的传递形式之一,也寄托了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期望,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认定为是按份共有与家庭的伦理性特征不相符,也与法律规定有一定冲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也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见,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家庭关系的特殊身份属性,亦不宜认定为按份共有。

以下为房产归属情况总结表,表格较大感兴趣的同学记得电脑端观看:

婚前买房
出资情况 房屋产权登记 司法实践
一人出资 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货款或全款买房 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前已还货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货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増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双方出资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婚后买房
出资情况 房屋产权登记 司法实践
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 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増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父母出资买房
婚前:
岀资人 房屋登记 司法实践
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増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等份共有。
双方父母均出资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婚后:
出资人 房屋登记 法律规定
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贈与
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有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双方父母均出资 登记在一方名下 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在双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笔者:许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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