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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宁论|(一)侦查阶段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8/31     浏览次数:    


刑事强制措施之取保候审
  当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其本人及近亲属*为关心、也是*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事情就是如何申请取保候审。作为较为理想的刑事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均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本文笔者将主要介绍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1、一般情形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2、特殊情形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前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针对犯罪嫌疑人符合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或者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条件,是不受该特殊情形的限制。
  3、应遵守的一般规定
  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应遵守的其他规定
  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二、取保候审的程序


取保候审的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包括申请取保候审,其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取保候审的方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并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的执行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定期了解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同意。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的法律后果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其中,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保证人的条件

  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6、保证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相关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被保证人有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人的处罚与救济

  被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规定的,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保证人,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保证人情况变化的法律后果

  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公安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保证金的数额

  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保证金的收取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与救济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取保候审人在逃或者具有其他情形不能到场的,应当向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宣布,由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其中,公安机关在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如果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保证金的退还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经过侦查发现应当撤销案件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需要注意的是,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根据有关判决作出处理。


不退还保证金的救济

  保证金应当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行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三、取保候审的期限与解除

  取保候审*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并及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对原强制措施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四、取保候审的例外规定

  1、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2、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取保候审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3、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取保候审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4、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取保候审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5、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重大涉外案件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6、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由省级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将其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领事通报任务较重的副省级城市公安局可以直接行使领事通报职能。
  以上就是有关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有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笔者:王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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