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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帼案例

以案释法:上班晕倒后抢救无效死亡为工亡?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8/27     浏览次数:    

案件简介:

汤某某系合肥某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从事保洁工作,汤某某在结束工作于2020年1月19日下午17点后骑车离开了工作岗位,前往平时堆放自己工作期间收集垃圾的地点,在搬运回收垃圾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晕倒在地。随后公司其他员工发现汤某某晕倒在地后,及时报警并拨打120,经医院抢救后,不幸于2020年1月21日凌晨1点40分死亡。后合肥某服务有限公司收到合肥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办案过程:

吕律师在了解这一情况后便立即开展调查工作。首先,吕律师前往汤某某生前的工作岗位了解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查看事发当天的监控录像,其次向平日里经常接触汤某某的管理人员和工友了解其身体状况、是否存在迟到早退的情况,结合合肥某服务有限公司日常管理留存的相关资料,在收到合肥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合肥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了的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吕律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答辩:
答辩点1:事发不是在工作时间。死亡员工发生意外的时间系2020年1月19日下午17点后,然而死亡员工从事的生活垃圾清理岗位的工作时间系上午5:30-9:00,下午13:30-16:30。故,死亡员工晕倒的时间并非系工作时间内。
答辩点2:事发不是在工作地点。死亡员工发生意外地点系中国科大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南区一期北门旁的南二环路上,而非在中国科大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南区院内的相关工作场所。故,死亡员工发生意外的地点并非系工作地点。
答辩点3:事发不是因工作原因所致。死亡员工发生意外的原因系在托运自行收集的他人丢弃的废品过程中晕倒所致,与其从事的生活垃圾清理岗位的工作内容无关。故,死亡员工晕倒的原因并非系工作原因。

案件结果及心得:

结果,合肥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我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采纳了我方的答辩意见,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亡的结论。这一结果为合肥某服务有限公司避免承担了高达100多万工亡待遇赔偿的责任。

首先,吕律师想向各位企业家强调一个经常容易被忽视的细节问题,就是各企业在收到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一定要在15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及举证材料,逾期不举证和答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会很大程度上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做出行政决定。
其次,吕律师为大家整理出平时遇到会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供大家学习交流,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该条为本案答辩突破点)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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